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注冊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權的一種重要的處理方式,是指商標注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其所有的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注冊商標轉移是指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標權主體消滅由其繼受人繼受商標權。商標權的轉移不同于商標權的轉讓,它不是雙方法律行為,它是被繼受人消滅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并向商標局履行轉移注冊商標手續即可實現商標權的轉移。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與答辯是新商標法實施后對已注冊商標爭議方式與救濟途徑。基本規律是越往后面走越復雜,而且舉證越來越苛刻,主要是被無效宣告的商標已經形式上合法注冊而且受商標法的保護。早重視早受益,晚行動增負重。
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簡稱撤三):對于他人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 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此項制度是為了鼓勵人們積極使用已注冊商標。對占用著商標資源卻不進行使用的情況,商標法鼓勵有使用需要的申請人通過撤三爭取商標權,盤活商標資源。 撤銷成為通用名稱商標申請:如果已注冊商標沒有進行很好的維護,對他人使用行為沒有進行及時制止, 商標就有可能被泛化為通用名稱,如“502”、“雪花粉”等。被泛化的商標將起不到區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標識的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該規定的目的是: 一是便于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 二是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
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注銷申請的申請日期,以遞交日或寄出的郵戳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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